江苏省宿迁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城执字第1294号
申请执行人:邱永忠,男,1956年9月17日生,住宿迁市宿豫区。
被执行人:韩新昌(曾用名韩信昌),男,1956年3月18日生,住宿迁市宿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宿城民初字第265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4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邱永忠与被执行人韩新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依法查封了登记在案外人韩洋名下的宿迁市宿豫区星海湾小区42幢402室房屋,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续查封,予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续查封被执行人韩新昌所有的登记在韩洋(居民身份证号码:)名下的位于宿迁市宿豫区星海湾小区42幢402室房产及土地使用权;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沈金龙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蔡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