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623民初第1111号原告郭国停,男,1956年2月14日生,住商水县。被告时兴海,男,1970年12月25日生,住周口市川汇区(庆丰路)。
原告郭国停与被告时兴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原告郭国停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郭国停撤诉处理。
审判员 沈慧敏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位江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