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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081执936号

彭德许申请白云锋、马宏亮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0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彭德许;白云锋;马宏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081执936号申请执行人彭德许,男,汉族,生于1962年12月8日,住禹州市。被执行人白云锋,男,汉族,生于1972年2月10日,住禹州市。被执行人马宏亮,男,汉族,生于1972年2月19日,住郑州市金水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彭德许申请执行白云锋、马宏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1081民初125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白云锋、马宏亮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白云锋、马宏亮的收入2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白云锋、马宏亮价值200000元财产。如需续冻结、查封的在本次冻结、查封到期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则视为放弃该种强制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战伟

审判员 :齐克功

审判员 :严晓峰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周亚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