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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5982号

何文庆与今晚报社(今晚传媒集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0
公开日期
2019-04-24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何文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5982号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对原告何文庆与被告今晚报社(今晚传媒集团)(以下简称今晚报社)劳动争议一案作出的(2016)津0104民初5982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2016)津0104民初5982号判决书中民事判决书中第四页第七行由被告今晚报社(今晚传媒集团)负担。后面增加保全费1698元,由原告负担1496元,被告今晚报社(今晚传媒集团)负担202元。

审 判 长  魏俊刚

人民陪审员  张玉凤

人民陪审员  暴奉云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 玥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