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渝0106执3546号移送执行人: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王万涛,男,196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本院在执行王万涛责令退赔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渝0106刑初691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执行费,以及限期申报财产并到法院接受询问。但被执行人王万涛未申报财产,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拘留、临控等强制措施。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王万涛所有的银行存款160.53元;经过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到2019年4月10日被执行人尚应缴纳向被害人退赔赃物折价款939.47元,负担执行费50元。
本院认为,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渝0106执354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科
审判员 钱莉
审判员 周剑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王玉兰
书记员张雅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