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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503执10号

杨丛喜、许治国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0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丛喜;许治国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503执10号 申请执行人杨丛喜,女,汉族,1950年11月24日出生,住邢台市桥**业。被 被执行人许治国,男,汉族,1978年12月25日出生,住邢台市桥**, 申请执行人杨丛喜与被执行人许治国委托理财纠纷一案,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503民初14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1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分别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和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9年1月7日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首次总对总网络查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总局信息、证券、车辆登记等财产信息,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1月15日进行传统查询,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单位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金融理财产品、住房公积金等财产进行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1月15日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继承了位于,经本院调查,该房产正在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行,现已进入评估、拍卖程序,为保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向桥东法院提交参与分配函。2019年4月2日到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调查,找寻不到被执行人,也未调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人的财产。2019年4月9日进行了二次网络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及查询财产情况,询问申请执行人是否可以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9年1月21日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执行措施,同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和失信决定书。基于以上执行状况,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冀0503执1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被执行人有能力或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持原生效的判决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且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连军

人民陪审员  王亚杰

人民陪审员  崔赫学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杨硕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