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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411刑初115号

户家臣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0
公开日期
2019-04-26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户家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411刑初115号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户家臣,男,198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平顶山市卫**。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31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北渡分局刑事拘留。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湛检公诉刑诉〔2019〕54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户家臣犯危险驾驶罪。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晓贞、温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户家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3月30日22时15分许,被告人户家臣在我市湛河区马庄转盘西南角一饭店喝酒后,驾驶豫D×××**号大众牌小型轿车向南行驶至马庄新村小区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户家臣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9.58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户家臣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户家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查获经过、涉嫌酒后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被告人户家臣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户家臣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户家臣如实坦白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户家臣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户家臣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31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侯树丽

人民陪审员  王秀霞

人民陪审员  张 俊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向杰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减免】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