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0304执78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韩道君,女,回族,1976年6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
被执行人:固镇县老天宝银楼,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3MA2QW27U4K。经营者:刘诗筠,女,汉族,1983年6月21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
被执行人:固镇县龙凤呈祥珠宝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浍河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3077216758R。
法定代表人:骆桂中,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刘诗筠,女,汉族,1983年6月21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利辛县。
被执行人:骆桂忠,男,汉族,1978年7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
被执行人:刘晓彦(骆桂中妻子),女,汉族,1982年2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9)皖0304民初49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刘诗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诗筠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诗筠在光大银行52×××0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194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国勋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李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