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嘉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722财保27号
申请人:谢玉晶,女,197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嘉荫县朝阳居民,住朝阳。
被
申请人:黄春成,男,198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嘉荫县朝阳居民,住朝阳。申请人谢玉晶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黄春成名下的车牌号为黑F×××**捷达牌轿车予以查封登记。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谢玉晶与被申请人黄春成因买卖合同产生纠纷,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申请对被申请人黄春成名下的车牌号为黑F×××**捷达牌轿车予以查封登记,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将登记在黄春成名下的车牌号为黑F×××**的捷达牌轿车予以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由黄春成妥善管理和使用,不得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案件申请费720元,由申请人谢玉晶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兴全二0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程伊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