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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722财保27号

谢玉晶、黄春成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嘉荫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0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嘉荫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谢玉晶;黄春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嘉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722财保27号

申请人:谢玉晶,女,197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嘉荫县朝阳居民,住朝阳。

被

申请人:黄春成,男,198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嘉荫县朝阳居民,住朝阳。申请人谢玉晶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黄春成名下的车牌号为黑F×××**捷达牌轿车予以查封登记。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谢玉晶与被申请人黄春成因买卖合同产生纠纷,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申请对被申请人黄春成名下的车牌号为黑F×××**捷达牌轿车予以查封登记,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将登记在黄春成名下的车牌号为黑F×××**的捷达牌轿车予以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由黄春成妥善管理和使用,不得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案件申请费720元,由申请人谢玉晶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兴全二0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程伊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