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92民初2876号
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广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786734742N。
法定代表人:田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广震,重庆霁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金字塔餐饮文化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营业场所重庆市江北区北滨一路185号附5号3-2、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327770576J。
负责人:张勇,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金字塔餐饮文化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晓玲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郑 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