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0802民初2002号

连振海与闫保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0
公开日期
2019-04-26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连振海;闫保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802民初2002号

原告:连振海,男,196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告:闫保成,男,196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原告连振海与被告闫保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

原告连振海于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连振海撤诉。案件受理费252元,由原告连振海负担。

审判员 郭 岩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王玲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