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802民初2002号
原告:连振海,男,196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告:闫保成,男,196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原告连振海与被告闫保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
原告连振海于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连振海撤诉。案件受理费252元,由原告连振海负担。
审判员 郭 岩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王玲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