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302民初1027号
原告:孙静,女,汉族,1976年2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培,上海道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良朝,男,汉族,1969年2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娟、张强,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静与被告郭良朝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该案与另案合并审理,原告孙静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皮孙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静撤回起诉。
审判员 常茂泉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黄迪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