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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302民初1027号

孙静与郭良朝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0
公开日期
2021-06-26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静;郭良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302民初1027号

原告:孙静,女,汉族,1976年2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培,上海道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良朝,男,汉族,1969年2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娟、张强,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静与被告郭良朝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该案与另案合并审理,原告孙静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皮孙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静撤回起诉。

审判员  常茂泉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黄迪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