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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民申491号

霍全仁、霍银发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0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当事人
霍全仁;霍银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民申491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霍全仁,男,1967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霍银发,又名霍银法,男,194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再审申请人霍全仁因与再审申请人霍银发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8)豫01民终124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霍全仁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进行再审。霍银发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徇私枉法判决,故请求进行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霍全仁、霍银发均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签订转让协议书系各自真实意思表示,原审法院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本案事实,认定协议书未违反法律规定,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是有效协议,霍全仁在转让过户后对涉案房产进行改造后经拆迁并获取一定利益,酌定申请人支付霍银发房款15万元及利息,并无不当,双方当事人应当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处理结果并无不当。申请人均未能提交有力证据支持其再审申请理由成立,对其再审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霍全仁、霍银发的再审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审判长 邢 军

审判员 刘向科

审判员 范淑娟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张轩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