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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111民督1号

贾宏亮、孟庆龙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0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督促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贾宏亮;孟庆龙;张丽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111民督1号

申请人:贾宏亮,男,198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委托代理人:王晓义,系黑龙江善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孟庆龙,男,196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被

申请人:张丽荣,女,197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呼兰区。申请人贾宏亮与被申请人孟庆龙、被申请人张丽荣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后,于2019年3月11日发出(2019)黑0111民督1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孟庆龙、被申请人张丽荣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张丽荣于2019年3月22日向我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张丽荣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四百三十七条规定,裁定: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9)黑0111民督1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367.00元,由申请人贾宏亮负担。

审判员  金佰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宁悦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