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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182财保10号

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蒋克玉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0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安徽省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蒋克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182财保10号

申请人: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山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327946914D。

法定代表人:黎传武,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威,男,1987年9月8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

被

申请人:蒋克玉,男,1956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申请人蒋克玉于2015年12月22日向申请人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贷款100000元,由于贷款逾期,被申请人尚余28000元未能及时偿还,申请人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蒋克玉的银行存款2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申请人蒋克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案件申请费3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程玉峰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秦双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