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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727执1022号

闫长虹、李凤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0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封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闫长虹;李凤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727执1022号

申请执行人:闫长虹,女,1976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封丘县。

被执行人:李凤梅,女,1973年3月7日生,汉族,住郑州市。本院在执行闫长虹申请执行李凤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闫长虹申请执行的债权为300000元及利息,申请人闫长虹于2019年4月10日自愿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1)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豫0727执10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冯立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李致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