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382民初804号
原告:密山市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密山市。
法定代表人:安太发,经理。
被告:关文臣,男,出生日期不详,住所地密山市。
原告密山市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关文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
原告密山市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密山市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密山市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密山市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修泽海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孙玉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