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983民初868号
原告:吴陈生,男,汉族,1976年8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55,户籍地信宜市***********,现住信宜市六运社区***,联系电话:189*****205。
被告:黄永信,男,汉族,1985年9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12,户籍地信宜市************,现住信宜市***口真功夫沙板喷漆店,联系电话:135*****164。
原告吴陈生与被告黄永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立案后,原告吴陈生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吴陈生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陈生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吴陈生负担。
审判员 陈飞龙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梁智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