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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983民初868号

吴陈生与黄永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0
公开日期
2021-06-15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陈生;黄永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983民初868号

原告:吴陈生,男,汉族,1976年8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55,户籍地信宜市***********,现住信宜市六运社区***,联系电话:189*****205。

被告:黄永信,男,汉族,1985年9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12,户籍地信宜市************,现住信宜市***口真功夫沙板喷漆店,联系电话:135*****164。

原告吴陈生与被告黄永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立案后,原告吴陈生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吴陈生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陈生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吴陈生负担。

审判员  陈飞龙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梁智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