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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11财保263号

姜学兰、苗风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0
公开日期
2019-04-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姜学兰;苗风乾;苗风伟;尹廷川;刘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11财保263号

申请人:姜学兰,女,195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申请人:苗风乾,男,198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申请人:苗风伟,男,198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

申请人:尹廷川,男,197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

申请人:刘波,男,成年,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申请人姜学兰、苗风乾、苗风伟因与被申请人尹廷川、刘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尹廷川、刘波所有的银行存款60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姜学兰、苗风乾、苗风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尹廷川、刘波所有的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蹇令峰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陆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