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鄂0683民初767号
原告:万启云,女,1969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习琳,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德峰,男,196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
原告万启云诉被告张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启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习琳、被告张德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万启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40000元及暂算之起诉之日利息10000元。事实与理由:2012年12月26日,被告因做生意向原告夫妻借款20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偿还部分借款。截止到2018年8月1日,经双方结算,被告仍欠原告借款240000元,约定按年息10%支付利息。现原告急需用钱,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以无钱为由拒付。无奈,原告特起诉贵院,请求解决。
被告张德峰辩称,其与原告万启云之夫吉平是同学关系,2012年12月,吉平想和其合伙做生意,双方协商吉平出资20万元,其出资10万元,由其出面操作,赚钱后利润平分。2012年12月26日,吉平通过银行向其转款20万元,其于当日向吉平出具20万元借条一份,写明了借款利率,具体利率其现在记不清了。其用30万元在环城办事处××(××路××队对面)买了两套房子,后来这两套房子共卖了38万元,其从38万中拿出16万元去买环城办事处赵档村六组姜国军的房子,下余22万其分给了吉平14.5万元,剩余的7.5万元归己。由于姜国军欠他人债务,上述房屋被他人强占,后来张德峰提起诉讼,要求姜国军还款,法院判决姜国军还钱,但由于姜国军躲债下落不明没有执行到位。实际上其并没有向万启云、吉平借款。因万启云追要下余的款项,为了不让万启云、吉平夫妻因此发生矛盾,吉平与其协商约定该笔款项是其借用。2018年8月1日其重新向吉平、万启云出具了借据。经审理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2年12月26日,张德峰向吉平出具借款20万元的借条一份,借条上约定了借款利率;同日,吉平通过银行向张德峰转款20万元。2014年8月1日,吉平与张德峰对借款本息进行结算后张德峰向吉平重新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吉平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借期壹年,年息贰分,到期息叁万元整。借款人:张德峰2014年8月1日。”2018年8月1日,万启云、吉平与张德峰再次对借款本息进行了结算,张德峰欠万启云、吉平借款本金15万元及借款利息9万元未予偿还,张德峰于当日向万启云、吉平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吉平、万启云人民币贰拾肆万元整(240000.00元)(其中本金壹拾伍万元、利息玖万元)上述借款双方约定按照年息10%标准每年向吉平、万启云付利息壹万伍仟元整。特注:本借款初次产生时间为2012年12月26日(从枣阳建设银行转账),现经几次结算后换条重新出具此借条。借款人:张德峰2018年8月1号。”后经万启云催要,张德峰没有偿还借款本息,万启云提起诉讼,请求保护。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2012年12月26日,张德峰向万启云、吉平夫妻借款20万元。2018年8月1日,双方对借款进行了结算,张德峰欠万启云、吉平借款本金15万元及借款利息9万元未予偿还,张德峰于当日向万启云、吉平出具借条一份,双方约定年利率10%,未约定借款期限。双方借贷关系合法,约定的借款利率未超出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保护。经万启云催要,张德峰应当及时偿还借款本金并按照约定利率支付借款利息。万启云诉请合法有理,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张德峰辩称理由无证据证实,本院依法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德峰偿还原告万启云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5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8月1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0%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张德峰支付原告万启云借款利息9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25元,由被告张德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襄阳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17×××56。上诉人也可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到本院或直接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梅 峰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宁启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