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05执保669号申请人吴萍。被申请人长沙市国有资产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东杰申请人吴萍与被申请人长沙市国有资产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吴萍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长沙市国有资产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739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吴萍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长沙市国有资产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存款人民币5739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作出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张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代理
书记员 曾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