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481执3369号
申请执行人:杜丽,女,汉族,1976年6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执行人:洪艳秋,女,197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执行人:莫海远,男,197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执行人:李鑫,男,198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本院在执行杜丽与洪艳秋、莫海远、李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豫1481民初45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洪艳秋、莫海远、李鑫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豫1481执336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玉东
审判员 刘永涛
审判员 朱连亭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朱晓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