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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481执3369号

杜丽、洪艳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0
公开日期
2021-07-02
所属地区
河南省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杜丽;洪艳秋;莫海远;李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481执3369号

申请执行人:杜丽,女,汉族,1976年6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执行人:洪艳秋,女,197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执行人:莫海远,男,197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执行人:李鑫,男,198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本院在执行杜丽与洪艳秋、莫海远、李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豫1481民初45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洪艳秋、莫海远、李鑫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豫1481执336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玉东

审判员  刘永涛

审判员  朱连亭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朱晓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