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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29民初2292号

王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0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梁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729民初2292号原告王某,女,1990年2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被告梁某,男,1989年7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王某以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提起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蔡青锋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侯昱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