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729民初2292号原告王某,女,1990年2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被告梁某,男,1989年7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王某以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提起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蔡青锋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侯昱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