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426执142号
申请执行人:刘月梅,女,1975年12月16日出生,住祁东县。
申请执行人:陈琪(申请执行人刘月梅之子),男,1999年6月9日出生,住祁东县。
被执行人:祁东县永昌街道办太阳升社区虾2居民组。 代表人:刘德宝,组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月梅、陈琪与被执行人祁东县永昌街道办太阳升社区虾2居民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4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祁东县永昌街道办太阳升社区虾民居民组给付申请执行人刘月梅、陈琪土地补偿费59,25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281元和本案执行费807元,但被执行人祁东县永昌街道办太阳升社区虾2居民组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祁东县永昌街道办太阳升社区虾二组尚有土地补偿款133,372.2元以祁东县永昌街道办太阳升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名义存在中国建设银行祁东中心市场支行,账号为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祁东县永昌街道办太阳升社区虾2居民组所有的以祁东县永昌街道办太阳升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名义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东中心市场支行账号为XXX的存款61,338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周 虹
审判员 伍中民
审判员 李 全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彭扬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