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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927执811号

刘宗田、耿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0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台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宗田;耿杰;台前县洪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927执811号申请人刘宗田,男,1958年5月3日出生,住台前县。被执行人耿杰,女,1972年9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被执行人台前县洪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前县清水河乡王黄楼村。本院在执行刘宗田与耿杰、台前县洪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立案后分别于2018年10月12日、1月16日发起总对总网络查询;并于2018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于2019年2月28日将被执行人拉入失信名单;于2019年2月28日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于2019年2月28日向房地产部门、工商部门、国土部门等有关单位查询,并向周边群众了解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927民初2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震

审判员 曹 帝

审判员 赵金新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姜云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