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04民初2570号原告陈佰银,男,197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力娟、李键键,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深泽县文昌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81078330128。
法定代表人:赵铁浩。被告张辉,男,198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赵县。被告河北百顺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石家庄市桥**西简良村三简路西头丁字口处写字楼****北段。
法定代表人:张二亮。2019年4月2日,本院收到原告陈佰银诉被告河北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辉、河北百顺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当日我院立案受理此案,并通知原告陈佰银在7日内预交诉讼费,原告陈佰银逾期未缴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齐燕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代
书记员 王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