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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182行审62号

榆树市国土资源局与榆树市广源旅社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0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吉林省榆树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榆树市国土资源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吉0182行审62号 申请执行人榆树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榆树市榆西大街. 法定代表人任晓辉,该局局长。 2019年4月9日,本院收到榆树市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2016】13号行政处罚决定。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榆树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9月1日对榆树市广源旅社作出【2016】13号行政处罚决定,内容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694平方米,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390平方米和其他设施。2.按照非法占用的国有土地1694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罚款合计33880.00元。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当日向榆树市广源旅社送达。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之规定,申请执行人应在申请复议期限或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现其提出申请已超过法定期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榆树市国土资源局的【2016】13号行政处罚决定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申家超

人民陪审员  佟玉英

人民陪审员  代春雨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杨佳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