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青0202执317号 申请执行人周学璋,男,汉族,生于1977年2月3日。 被执行人朱莉莉,女,汉族,生于1988年11月4日。 申请执行人周学璋与被执行人朱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5日作出的2017青02**民初8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朱莉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等等共计68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于2018年6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分别于2018年7月19日、2018年12月14日、2019年4月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朱莉莉的银行存款、车辆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无存款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经本院调查,询问朱莉莉母亲朱凤莲及朱莉莉邻居刘鸿并到宕昌县城关新城社区居民委员会了解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朱莉莉长期在外打工,并没有在户籍所在地居住,无财产可供执行。在询问被执行人朱莉莉的过程中,朱莉莉表示目前无法偿还该案案款,只能在其打工的收入中每个月向法院账户转1000元,用于偿还朱莉莉个人及幸福阁餐厅、乐都区格瑞斯堡西餐厅所欠案款,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将被执行人朱莉莉限制高消费并于2019年4月10日将被执行人朱莉莉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青0202执317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祝存林
审判员马元尚
审判员李肃海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祁淑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