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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492执337号之二

常州市武进西周龙涂料有限公司与无锡市邦轩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0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常州市武进西周龙涂料有限公司;无锡市邦轩工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492执33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武进西周龙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徐建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亚,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无锡市邦轩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赵倩。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晓锋,无锡市锡山区东湖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武进西周龙涂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市邦轩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492民初18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无锡市邦轩工贸有限公司结欠常州市武进西周龙涂料有限公司货款550000元,于2018年10月25日前给付150000元,于2019年1月30日前给付100000元,于2019年7月30日前给付150000元,余款150000元于2019年12月30日前给付完毕。若无锡市邦轩工贸有限公司未能按期足额给付,则原告可按总额550000元未给付部分申请执行,同时无锡市邦轩工贸有限公司承担违约金20000元。款项给付完毕后双方无牵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50元,由无锡市邦轩工贸有限公司承担232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无锡市邦轩工贸有限公司在江苏爱玛车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479310元,2019年4月4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付款的和解协议,并同意解除对该笔应收账款的冻结,本院依法解除对该笔应收账款的冻结。因和解协议的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上述事实,和解协议、询问笔录、送达回证证实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经核实,是申请执行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苏0492民初187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如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执行长  吴明昊执行员  严琪峰执行员  周 琪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张筱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