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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青01执348号

西宁方盛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与青海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0
公开日期
2019-04-22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西宁方盛电力设计有限公司;青海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青01执348号

申请执行人:西宁方盛电力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P×××(1-1),住所地:青海生物科技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牛增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海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

法定代表人:胡仲明,该公司董事长。西宁方盛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与青海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设计合同纠纷一案,西宁仲裁委员会作出(2018)宁仲裁字第09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

一、被申请人青海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人西宁方盛电力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210000元,支付违约金51742元;

二、仲裁费18058元,被申请人青海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6500元;如果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裁决生效后,因青海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西宁方盛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青海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督促其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青海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状况,发现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证券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互联网银行开户信息,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8辆车,其中1辆已达报废标准,剩余7辆车已被本院另案查封,且上述车辆均无法实际控制。另被执行人持有的青海明瑞商业运营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为550万元(出资比例55%)的股权、持有的青海明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为1200万元(出资比例60%)的股权及被执行人公司的工商手续已被本院另案冻结,因本案标的额较小,需等待另案启动处置程序后,看是否有可供执行的剩余部分。本院前往被执行人青海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西大街**世贸大厦**进行实地调查,该公司现已停止运营,公司内仅有个别留守人员。目前被执行人青海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案较多,债务数额较大,其“西宁市新宁广场公共停车场综合改造项目”拟由西宁诚通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进行评估收购,但收购事宜尚未达成。此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青海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给付义务且未申报财产,本院对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青海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为失信被执行人。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西宁方盛电力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西宁方盛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应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卢重新

审判员 闫 杰

审判员 赵文忠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陈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