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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103执519号

赵二伟、李树伟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0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二伟;李树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103执519号申请人执行人赵二伟,男,汉族,1979年9月22日生,住漯河市郾城区。被执行人李树伟,男,汉族,1967年6月4日生,住漯河市郾城区。赵二伟申请执行李树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1103执5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营祥

审判员  寇浩华

审判员  鲁芳芳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林战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