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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527执恢50号之二

内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0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内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内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震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527执恢5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内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黄县振兴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李广良,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陈震,男,1972年4月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执行内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陈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震在光大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震在光大银行77×××0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都怀文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李 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