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9001执2607号
申请人:刘红星,男,汉族,住济源市。
被执行人:崔小雷,男,汉族,住济源市。关于刘红星与崔小雷合同纠纷一案中,(2018)豫9001民初53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艺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崔小雷位于济源市尚品国际5号楼1单元102号的房产。
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凌青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陈 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