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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1281执186号

申请人沧州某公司申请被执行人铁煤某机电设备总厂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0
公开日期
2019-04-30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沧州某商贸有限公司;铁煤某机电设备总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1281执186号 申请执行人沧州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铁煤某机电设备总厂,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调兵山市。

法定代表人:徐某,系该厂厂长 申请执行人沧州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铁煤某机电设备总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沧州某商贸有限公司依据调兵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辽1281民初205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因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辽1281执18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涛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王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