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1281执186号 申请执行人沧州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铁煤某机电设备总厂,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调兵山市。
法定代表人:徐某,系该厂厂长 申请执行人沧州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铁煤某机电设备总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沧州某商贸有限公司依据调兵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辽1281民初205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因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辽1281执18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涛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王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