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982民初1852号
原告:袁同森,男,汉族,1971年4月5日生,住盐城市大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惟民,盐城市大丰区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薛书华,男,汉族,1974年7月11日生,住东台市。
原告袁同森与被告薛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立案。原告袁同森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向其催缴后,仍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袁同森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黄 葳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杨荣富
书 记 员 朱锦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