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苏0982民初1852号

袁同森与薛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0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袁同森;薛书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982民初1852号

原告:袁同森,男,汉族,1971年4月5日生,住盐城市大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惟民,盐城市大丰区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薛书华,男,汉族,1974年7月11日生,住东台市。

原告袁同森与被告薛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立案。原告袁同森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向其催缴后,仍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袁同森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黄 葳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杨荣富

书 记 员  朱锦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