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湘08行再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慈利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湖南省慈利县一中对面。
法定代表人:夏晓斌,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蛟,湖南融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姚斌,男,1976年2月25日出生,土家族,系慈利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住慈利县。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务周,男,1963年6月2日,土家族,住湖南省慈利县。 委托代理人高会浓,女,系王务周之妻。 原审第三人慈利县阳和土家族乡夹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南省慈利县阳和土家族乡夹石村。 法定代表人王森权,村主任。 再审被申请人王务周因与再审申请人慈利县国土局土地行政征收行政协议一案,不服本院(2017)湘08行终88号行政判决,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湘行申447号行政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再审申请人慈利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再审称:
一、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1.原审对本案是不开庭审理的,但没有询问当事人,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第86条的规定,违反了法定审理程序;2.没有告知当事人合议庭组成人员,没有告知当事人回避权。
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原审判决认定慈利县国土局的征地公告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未在上诉人所在的乡、村予以公告是认定事实错误。2.原审判决认定慈利县国土资源局没有就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听取原审上诉人的意见违反法定程序,系程序违法的认定是错误的。
三、本案的错误判决严重影响了慈利县的征地拆迁工作和整体经济建设的步伐。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给当地的经济建设带来了严重障碍,请求依法撤销(2017)湘08行终89号行政判决,由贵院再审或指令市中级法院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王务周答辩称:
一、再审申请人慈利县国土资源局认为张家界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与事实不符,二审终审判决没有违反法定程序。
二、再审申请人认为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纯属无稽之谈。二审终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再审维持二审终审判决。
三、本案再审申请人利用公权力到处干预本案审理。
四、再审申请人认为二审终审判决严重影响了慈利县的征收拆迁工作和整体经济建设,实属荒唐至极。 原审第三人慈利县阳和土家族乡夹石村村民委员会没有提交答辩状。 本院再审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应当发回重审查清事实后另行处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7)湘08行终89号行政判决和慈利 县人民法院(2017)湘0821行初36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慈利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郭攻玉
审判员 钟 强
审判员 阳 勇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陈建琳
书记员王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