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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902民初812号

张某某、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0
公开日期
2019-04-25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彭某;曹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902民初812号

申请人:张某某,女,198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资阳区。

被

申请人:彭某,男,196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

被

申请人:曹某,女,198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本院在审理张某某诉彭某、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某某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彭某、曹某名下银行存款4540000元或对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担保人蔡某某(身份证号:4309021982********)以其所有的丰田越野客车(牌照号为湘H×××**)提供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彭某、曹某银行存款454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彭某、曹某价值4540000元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蔡某某(身份证号:4309021982********)所有的丰田汽车(牌照号为湘H×××**);

三、如申请人张某某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则由申请人张某某赔偿被申请人龚菊香因财产保全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四、担保人蔡某某在其所有的丰田汽车(牌照号湘H×××**)价值范围内对上述第(三)项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结案后由败诉方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伏 颖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代理

书记员  胡毅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