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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412执4167号之一

贾来增与武进区牛塘中亮家具厂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0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贾来增;武进区牛塘中亮家具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412执41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贾来增,男,197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星,江苏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益,江苏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武进区牛塘中亮家具厂,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经营者:陈中亮,男,198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本院在执行贾来增与武进区牛塘中亮家具厂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在本院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常武劳人仲案字(2018)第99号国内仲裁裁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 锟

审 判 员  蒋建忠

审 判 员  徐晓东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张洪燕

书 记 员  王绮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