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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781民督26号

四川万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沙支行与王德美一审民事支付令

法院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0
公开日期
2019-04-30
所属地区
四川省万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督促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四川万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沙支行;王德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支 付 令 (2019)川1781民督26号

申请人:四川万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沙支行。 住所地:万源市白沙镇。

负责人:潘学松,行长。

被

申请人:王德美,女,196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申请人四川万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沙支行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四川万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沙支行称,被申请人于2016年12月23日因借新还旧,与申请人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借款20000.00元,借款期限2年,从2016年12月23日起至2018年12月22日,月利率为8.1‰,按季结息等其他事项。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发放借款。被申请人借款后未按期结息。为保护我公司合法权益,特向万源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请予以准许。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王德美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四川万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沙支行截止2019年3月21日起下欠的借款本息20021.06元。 申请费100.00元,由被申请人王德美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卢玲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李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