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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91执4125号之一

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车坊慧明软件商行与织金县大浪淘沙水汇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0
公开日期
2019-04-22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车坊慧明软件商行;织金县大浪淘沙水汇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591执41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车坊慧明软件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94MA1PLC1800,住所地江苏省苏州。经营者:叶声明,男,1967年1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力,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织金县大浪淘沙水汇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43221975639,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

法定代表人:谢莲。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车坊慧明软件商行与被执行人织金县大浪淘沙水汇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6日作出的(2017)苏0591民初85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织金县大浪淘沙水汇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车坊慧明软件商行款项73700元及利息(以73700元为本金,自2015年1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642元,由被告织金县大浪淘沙水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该款项原告已预付,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车坊慧明软件商行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18年10月20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EMS形式向被执行人住所地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反馈因“收件人要求退回”而退信。2、2018年10月19日,本院通过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不动产、购物地址、证券、银行存款等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3、2018年10月19日、2019年1月21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股权、车辆等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4、2018年11月,本院向苏州市区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5、2018年11月8日,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织金县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在当地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反馈其无房产登记。6、2019年1月10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7、2019年4月9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100087.03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100087.0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电话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俊

审判员 牛 军

审判员 陈 谚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刘汉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