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漠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2723财保5号
申请人:伊杰,女,满族,1962年9月26日出生,退休职工,住黑龙江省漠河市。
被
申请人:魏晓霞,女,汉族,1953年8月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漠河市。 申请人伊杰与被申请人魏晓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魏晓霞退休工资41000.00。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房产进行担保。 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伊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自2019年4月起查封被申请人魏晓霞每月工资4000.00元至41000.00元止,同时查封担保人伊莉楼房一户。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康云飞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赵 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