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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622民初374号

刘正芬、张家才等与代朝周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0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云南省巧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刘正芬;张家才;代朝周;张情珍;代庭彩;代朝华;代朝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0622民初374号

原告:刘正芬,女,1970年7月25日出生,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

原告:张家才,男,1997年6月2日出生,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

委托代理人:蒲青,云南云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代朝周,男,1963年出生,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

被告:张情珍,女,1965年出生,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

被告:代庭彩,男,现年18岁,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

被告:代朝华,男,1975年10月27日出生,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

被告:代朝发,男,1978年出生,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正芬、张家才诉被告代朝周、张情珍、代庭彩、代朝华、代朝发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正芬、张家才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正芬、张家才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正芬、张家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为50.00元。由原告刘正芬、张家才负担。

审判员  潘洪富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周 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