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825民初917号
原告:温颖,女,住隆化县。
被告:承德金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化县隆化镇苔山路景怡**楼鸿福宾馆**。
法定代表人:马东升,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温颖与被告承德金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颖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温颖撤回对被告承德金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温颖负担。
审判员 田振文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李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