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辽09执复17号复议
申请人(异议人、案外人):沈阳国新环保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
法定代表人:苏壮强,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王晓波,男,197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阜新市。
被执行人:沈阳七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1-22-15)span>
被执行人:沈阳天北鸿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阜新分公司,住所地阜,住所地阜新市太平区太平大街**an>
被执行人:李忠义,男,1963年5月7日出生,满族,现住沈阳市和平区。复议申请人沈阳国新环保新能源有限公司不服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0902执异3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查明,王晓波与沈阳七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天北鸿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阜新分公司、李忠义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2017)辽0902民初1621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定如下:
一、被告沈阳七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沈阳天北鸿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阜新分公司共同给付原告王晓波人民币73854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1月12日起至给付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给付)。此款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付清。
二、被告李忠义对上述款项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6349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沈阳七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沈阳天北鸿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阜新分公司、被告李忠义共同负担。再查明,2018年8月14日,沈阳国新环保新能源有限公司对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另一执行案件协助扣划事项提出异议,认为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已于2017年11月27日向其送达了(2014)皇执字第2016号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并附上了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皇执字第2016号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上述裁定书内容如下:冻结沈阳国新环保新能源有限公司在特许经营租赁期内应支付给沈阳市皇姑区供暖公司的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又查明,(2014)皇执字第2016号执行案件执行依据为(2014)皇民二初字第016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如下:
一、被告沈阳市皇姑区供暖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天北鸿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六份公司工程款1024834元;
二、被告沈阳市皇姑区供暖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天北鸿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工程款1024834元的利息,自2013年3月8日起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第十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14797元由被告沈阳市皇姑区供暖公司承担。另查明,沈阳天北鸿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现已经注销,其债权债务由沈阳天北鸿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认为,异议人沈阳国新环保新能源有限公司未提供已经把执行款汇入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的凭证,无法证明其已经履行了(2014)皇执字第2016号执行案件的义务,故案外人的执行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案外人沈阳国新环保新能源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沈阳国新环保新能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称,请求撤销(2019)辽0902执异3号执行裁定,不得对复议人强制执行。事实及理由:1.沈阳天北鸿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阜新分公司与复议人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到期债权执行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8条规定:"在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本案被执行人是沈阳天北鸿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阜新分公司,第三人是沈阳市皇姑区供暖公司。因此执行法院对复议人作出的协助执行行为明显违法,应予纠正。2.沈阳市皇姑区供暖公司全部到期应付租金均已经被沈阳市皇姑区法院冻结,其他法院在是否存在到期债权及到期债权金额不清的情况下,扣划复议人资金势必损害复议人的合法权益。3.对案外人或第三人对到期债权提出异议的,法院无需进行实体审查,不应当强制执行。4.复议人也是沈阳市皇姑区供暖公司的债权人,已经依法起诉。应依法享有抵消权。5.协助执行通知书应载明权利救济条款,执行法院对复议人作出的法律文书违法。
本院认为,异议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未查明本案的被执行人对沈阳国新环保新能源有限公司是否存在到期债权。故异议裁定驳回沈阳国新环保新能源有限公司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撤销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9)辽0902执异3号执行裁定,发回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邱际德
审判员 周石虎
审判员 李 颖 二O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刘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