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鄂96刑更42号罪犯袁文胜,男,196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初中文化,住武汉市武昌区。现在湖北省汉江监狱服刑。罪犯袁文胜因犯运输毒品罪,且系累犯,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0日作出(2007)德刑初字第754号刑事判决,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6月5日交付执行。2010年6月2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七个月(刑期自2010年6月24日起至2030年1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服刑至2016年8月15日,又获四次减刑,共减去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至2026年7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9年3月18日,执行机关湖北省汉江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汉江监狱提出,罪犯袁文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经审理查明,罪犯袁文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受到执行机关六次表扬的奖励。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汉江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呈报减刑情况的评议记录、讨论记录,罪犯个人改造小结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罪犯袁文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袁文胜被判处无期徒刑后被减为有期徒刑,且系累犯,未执行财产刑,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执行机关对罪犯袁文胜报请减刑时,已考虑上述情形,对其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袁文胜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5年12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兴无
审判员 张少华
审判员 伍新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郭晓方
书记员叶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