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824民初457号
原告:乌拉特中旗蓝海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孙亚宁,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吕利萍,女,1980年9月3日,汉族,个体,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 原告乌拉特中旗蓝海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吕利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4月9日立案。
原告乌拉特中旗蓝海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乌拉特中旗蓝海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拉特中旗蓝海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乌拉特中旗蓝海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韦荣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王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