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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2财保648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原支行、高阳信用卡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0
公开日期
2019-04-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原支行;高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2财保648号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原支行,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伏牛路**。

负责人:罗世峰,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建庄,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常艳滨,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高阳,男,汉族,1981年6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滑县。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原支行诉被申请人信用卡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原支行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原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高阳名下银行存款199083.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届满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继昌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任育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