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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902民初499号

熊喜保与李国良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0
公开日期
2019-04-24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熊喜保;李国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湘0902民初499号

原告:熊喜保,男,196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县。

被告:李国良,男,197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资阳区。

原告熊喜保与被告李国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喜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国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熊喜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装修工资13290元及利息1600元(按年利率10%计算),共计1489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8月,被告找到原告为其从事装修工作,工程竣工后应付原告工资19000元,原告施工期间支取5710元,2018年1月7日原、被告结算后被告尚欠原告工资13290元,被告出具欠条,约定2018年农历8月15日前付清。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工资未果,故诉至法院。被告李国良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被告李国良雇请原告熊喜保到其承包的装修工地做泥工。2018年1月7日双方结算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内容为“今欠到熊师傅泥工工资共计13290元。八月中秋付清”。到期后,原告找被告催要欠款未果,故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及原告的陈述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提供的欠条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成立,被告尚欠原告泥工工资13290元属实,应予清偿。被告未按欠条约定期间履行义务,给原告造成利息损失,亦应予以赔偿,原告要求按年利率10%支付利息,但没有提供相关证据,其利息损失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由被告李国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熊喜保支付泥工工资13290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从2018年农历8月15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6元,由被告李国良负担。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沈伟志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谢世博代理

书记员  黄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