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782民初1308号
原告:辉县市天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
法定代表人:崔海龙,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武良明,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辉县市真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
法定代表人:王玉卿,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王玉卿,男,1960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新密市。二被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平东伟,河南豫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桑素珍,女,1974年4月28日生,汉族,住新密市。
原告辉县市天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辉县市真诚置业有限公司、王玉卿、桑素珍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3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辉县市天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辉县市天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辉县市天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翟同造
审 判 员 冯 芳
人民陪审员 武扬峰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许志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