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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7刑更259号

罗刚抢劫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等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0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抢劫;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故意伤害
当事人
罗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7刑更259号罪犯罗刚,男,1972年6月1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现在辽宁省锦州监狱服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5日作出(2002)台刑二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刚犯抢劫、贩卖毒品、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24日作出(2002)浙刑二终字第1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24日作出(2005)浙刑执字第13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1日、2009年6月24日以(2007)金中刑执字第1019号、(2009)浙金刑执字第2660刑事裁定,分别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一年九个月。本院于2012年4月10日以(2012)锦审一监执减字第0066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15年11月12日以(2015)锦审一执减字第232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辽宁省锦州监狱于2019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罗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以此为由对该犯提出减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刚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劳动积极,学习认真,卫生整洁,自上次减刑后,被执行机关表扬8次。以上事实,执行机关已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罗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的对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罗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05年3月24日至2019年6月23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艳芬

审判员  庄丽洁

审判员  姚雪峰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姚 旸 来自: